问:郑先生是单位的薪资专员,想了解一下最近工伤1-4级人员的待遇是否进行了调整,方便他向单位中的工伤人员进行解释。
答: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本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9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90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37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68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3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47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33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950元/月,调整为2170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560元/月,调整为173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170元/月,调整为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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