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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2011/8/28 16:31:5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内容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要看其一年经营的实际销售表现,经过税务辅导、评估后方可申请认定;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税务审核过程有:
(1)案头审核;
(2)约谈(与法人代表、出资人、主管财务、购销存运相关人员);
(3)实地查验(两人以上)。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2)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每次发售不超过25份)限额(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发售专用
发-票
(3)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每次发售不超过25份)限额(按审批额)发售专用
发-票
(4)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
发-票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
发-票时,按次抵减。
(5)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
发-票时,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票发售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6)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
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7)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后,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8)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
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四、转为正常纳税人的审批条件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
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
1)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2)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
发-票;
(3)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
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4)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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