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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上海市档案专业教育培训点

2014/7/13 16:16:2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档案局科技教育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仙霞路326号办公楼607、617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

联系电话:62751700*1607、1617

办理时限:

1、开办档案专业学历教育和相关(相近)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程的高等、中等院校应当在每年申报下一学年招生计划前15 日,持按照开办条件规定的申办材料到市档案局办理备案手续。

2、社会办学单位开办档案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应当在每一轮开考前90日,持按照开办条件规定的申办材料到市档案局办理认可手续。

3、开办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班的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应当按照规定的开办条件经市档案局确认办班资格后,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档案局报送当年的办班办班计划,并在每年开班前60日向市档案局报送本期办班计划。

4、 经批准和备案认可的开办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的高等、中等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和办班单位应当按学年或者按年度,在每年9月30日前或者每年1月10日前,按照规定将通知填报的统计报表和说明,报送市档案局。

申办对象资格:

1、开办档案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院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有经专家论证认可的档案专业教学计划,包括采用的教材、课时安排、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应当符合档案专业教育的规律和要求,有适应档案专业教育的具有规定资格的专业教师、专业图书资料和实验设施等,并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市档案局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2、图书馆学、情报学、秘书学、行政管理学、历史学、中文等相关(相近)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程的,应当具备与档案专业学历教育基本相同的条件,并取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市档案局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3、社会办学单位开办档案专业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聘任的档案专业教师具有规定的资格,制定的教学计划符合规定的考试大纲要求,并取得市和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批准文件,以及市档案局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4、开办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班的市档案干部培训中心和各区、县档案局(以下简称办班单位)应当具备本市规定的办学条件,有固定的教学场所,有适应教学的专门设施,有规定资格的专业教师,有经批准的专业教学计划,所采用的教材、课时安排、考核方式等符合本市规定,并取得市档案局批准办班的文件。

申办材料:

有关高等、中等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和办班单位在办理申办手续时,需要提供下列相应的材料:

1、市或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办学许可证;

2、市档案局批准办班的文件或备案认可的登记表;

3、经专家论证认可的档案专业教学计划,包括采用的教材、课时安排、任课教师姓名和职称、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

4、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的证明材料;

5、其他与申办事项有关的材料。

办理程序:上海市档案局接到有关高等、中等院校、社会办学单位和办班单位的申办材料后,应当先行予以初审,若申办材料符合要求,即可填写《申办档案专业教育和培训登记表》,告知申请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妥备案认可或者审批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办理依据:

1、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人事局1994年8月22日制发的《上海市档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沪档[1994]81号);

2、上海市档案局1994年8月20日制发的《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在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中开设档案专业课认可问题的通知》(沪档[1994]82号)。上海市档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8月22日上海市档案局、 高教局、教育局、人事局制发)

第一条 为了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加强档案教育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上海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教育是指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在内的档案专业人才的培养和档案人员的培训等活动。档案教育按性质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两种。学历教育按层次分为大学本科以上、大专、中专和职业中专等;非学历教育按层次分为高级研修、中级培训和初级培训等。档案教育按 形式分为全日制、半业余、全业余等;按类型分为面授、函授、电视、自学考试等;接培训内容分为岗位培训、专门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第三条 本市档案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由上海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并指导。档案学历教育由上海市高等教育局或上海市教育局管理;档案干部培训工作,在上海市人事局的统筹下由上海市档案局和各区、县档案局分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办档案学历教育的学校,应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学校开设档案专业应有一定数量的档案专业教师、专业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等。学校须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市高等教育局或市教育局批准,同时报市档案局备案。未经批准和备案的学校所设置的各类档案专业及其开设的档案专业课不能作为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依据。

第五条 本市档案干部实行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的档案干部的岗位培训,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区、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干部的岗位培训,由各区、县档案局负责。其中,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档案干部,其岗位培训的公共科目,按市人事局的部署进行。岗位培训合格后,由上海市档案局统一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是档案干部上岗任职、转岗和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现职岗位上未经培训的档案干部应限期接受培训,限期获得档案岗位合格证书。

第六条 档案业务专门技能的培训,是指在档案工作领域为适应各项专门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旨在提高专项工作实际操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活动。区、县档案局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进行,所颁结业证书仅在本地区、本系统有效。全市性的档案干部专门技能培训,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

第七条 本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档案局统一颁发。继续教育证书是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续聘和晋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类学校和其它社会办学单位,举办有关档案专业培训班,须经市档案局同意,在市高等教育局或市教育局的统一管理下进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举办全市性的各类档案专业培训班。

第九条 本市档案干部岗位培训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由上海市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经批准设置档案专业的院校和培训单位亦可根据需要编写档案专业课教材。

第十条 本市档案部门档案专业教育的兼职教师,由市档案局经过资格审定后颁发资格证书,获资格证书者,方可受聘任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在相关专业学历教育中开设的档案专业课认可问题的通知 (沪档[1994]第82号 上海市档案局制发) 各有关院校: 近年来,行政管理、秘书、图书等相关专业陆续开设不少档案专业课,对加强档案教育,普及档案知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有些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事先未与档案部门联系,在档案专业课的名称、教材、教师和教学环节上均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教学质量,以致对已修的档案专业课在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和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时,均不能予以认可。随着人们档案意识的不断加强,相关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程越来越多,为避免重复培训,适应形势,使一些相关专业毕业生在从事档案工作后,能按照档案人员岗位培训的需要,换取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并能为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已修档案专业课的依据,为此,对相关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相关专业若需开设档案专业课,应向市档案局教育处备案;

二、相关专业所开设的档案专业课程须与档案人员岗位培训课程名称相一致,如“档案管理学"科目不能叫“档案学"。目前,档案专业课主要有“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档案文献编纂学"等;

三、所设课目的教材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必须是近期出版的与科目内容一致的教材;

四、所开课目的课时不少于岗位培训课时要求,课堂理论授课主课不得少于60课时,其余不得少于40课时,档案专业各科目课时如下: 文书学 40课时 档案管理学 60课时 科技档案管理学 60课时 档案保护学 40课时 档案文献编纂学 40课时 中国档案史 60课时 外国档案管理 40课时 五、授课教师须符合要求,既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授课。 符合上述条件,其所设档案专业课,在岗位培训和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认可,希有关院校在开设档案专业课程前事先与市档案局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62751700-1607 联系人:栾明莉)。各相关专业开设档案专业课时,在教师、教材和参观实习等方面有何困难,可随时向市档案局教育处反映,我们将负责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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