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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于名称、牌匾的规定

2014/7/13 16:29:5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在我国,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司名称的组成方式为: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比如上海张王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是行政区划,张王是字号,贸易是行业表述,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对于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规定可以冠以"中华"、"中国"或"国际"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可以不冠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不能适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自行翻译使用,不需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适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适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适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牌匾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也应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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