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户会问到关于外商代表处办理延期的问题,我们上海工商注册服务中心整理了一份资料,供大家参考。 我们是一家外国公司驻上海的外商代表处,代表处于2010年2月11日到期,现正办理外商代表处延期手续。遇到几个问题,想咨询下: 1、现在办理外商代表处延期需要去境外总公司所在的公证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是否有此事? 2、我们是一家日本代表处,在日本没有公证处,想请问下该如何操作? 根据《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外资代表处有效期只有一年,每年需要办理代表处延期手续。延长代表处驻在期限所需材料中,主要一个材料是提供外国企业2年以上的续存证明 续存证明是由外国企业注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该企业正常经营、信誉良好一个证明。 如果代表处延期时提供不了续存证明,可以提供外国企业的开业证明材料。 如果提供开业证明,则需经过公证与认证。如果外国企业所在地没有公证部门,可以委托当地律师做公证,再交由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做认证。 需注意的是,目前代表处驻在期限只有一年,每年需在代表处到期之前1-2个开始准备外商代表处延期材料。 此外,根据代表处登记及管理规定,外商代表处的注册、延期、变更、注销等登记事宜需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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