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程序设计
1、申请人依法申请及法院审查程序,法院启动股权执行程序应坚持当事人申请的原则,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的申请后,应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如果被执行人债务比较微小,与股权价值相差悬殊,则不能执行该股权,应该执行该股权的收益。总之,只有在执行股权排除了股权执行的约束性条件后方可执行,并且应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这种排除性。
2、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对拟执行的股权,人民法院应予以冻结,制作相应文书送达案件当事人及相关案外人、有关协助执行单位,告知协助执行单位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过户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这种冻结不以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为条件,协助义务人应积极协助执行。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还应告知其他股东被冻结的股权在规定期限内将被依法转让,以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3、对已冻结股权估价,变价是执行股权追求的最终目的,是使债权人得以实现权益的最终保证。变价这一环节是执行股权最关键的一个程序,无论股东是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对股权的价值必须掌握准确。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对股东、债权人和受让人也是一种保护。对股权的评估尤为重要,在股权评估时应注意的问题是:首先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选择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其次所选评估机构的资格和条件必须具备评估股权的要求;第三防止人为将股权价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损害债权人利益,给执行工作造成阻碍;第四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式进行,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全面评估,反应股权的真实价值。
4、股权的强制转让,实现股权转让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自由转让,被执行人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这种转让必须置于人民法院的监督之下,这种转让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其二是将股权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这种转让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股权转让,有一个问题必须关注,那就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管运用哪种方式,都必须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那么其他股东何时丧失优先受让权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他股东在收到人民法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