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 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 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 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 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 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 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 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 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 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 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