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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院:借钱经营不属集资诈骗 吁民间借贷阳光化

2013/4/27 18:14: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对话人物

齐奇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他向大会提交建议,要求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化、法制化。

今年1月18日,吴英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日下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处吴英死刑。随后,社会上关于吴英案判决的质疑持续不休,引起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吴英案二审法院——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表示,他已向大会提交建议,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阳光化、法制化。

在这份建议中,齐奇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同时他建议,应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

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织

在接受本报专访时,齐奇表示,民间借贷拓展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犯罪交织的情况。

据他介绍,现在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情况非常普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08477件,比2010年上升38.27%,涉案金额1143亿元。

而浙江是民营经济最活跃的地方,2011年受理93067件,差不多占全国的15%,“这个比例很高。”

齐奇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一些地方甚至以钱炒钱,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甚至为高利充当“资金掮客”。

齐奇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放贷人出逃躲债,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不超过银行利率4倍限制已落后

齐奇说,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款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他建议放宽限制,允许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款合法存在。

最高法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齐奇认为,这个规定执行20多年,已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不相符合,也受到各方质疑。他建议适当提高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

记者注意到,浙江代表团有多位代表提出了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建议或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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