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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延安: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规定

2013/4/28 9:20: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资者转让股权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利弊;又因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均属国外法律,国内股东无法控制,只能被动接受股权转让的事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和操作性尚需扩大和加强。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在中国的股权,一方面,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基本原则和产业政策(体现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中),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国内外资企业良好运营和发展,更好的学习利用先进技术和培养人才。

  建议:

  一、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原批准外商企业设立的部门及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部门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转让协议应按无效处理。

  明确规定原批准外商企业设立的部门审批及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具体内容,但合资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主要应包括:1、经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的协议,要求提供中英文版本;2、国外股权受让方的资质证明;3、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合资协议;4、其他合资方全体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5、公司章程。

  二、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中的税务问题,如向国外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因该转让产生的各项税费,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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