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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2013/4/28 17:01: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第49号公告,废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并规定,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为完善第4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已颁布50号公告——《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该公告针对逾期且未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作了详细规定。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第78号公告——《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作了规定。
    公告所指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7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并随公告下发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对企业应报送资料、税务机关如何审核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一、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应满足条件
    公告规定,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以下所列客观原因的,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比较发现,78号公告取消了50号公告中:“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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