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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2013/4/28 17:04:2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的情形。可能是由于已经认证过或已采集上报信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般不再会出现这些情形。
    二、纳税人需要报送资料
    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②涉及第三方的,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③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认真审核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给企业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此时注意与50号公告的区别,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2012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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