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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号

2013/5/5 17:04:5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依据。若劳务派遣单位已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且已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等费用的除外。

  用工单位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本通知下发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工资薪金及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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