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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2013/5/7 15:46: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市地税局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12-0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管理的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三、保险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均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网点。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

  四、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车船税税款及时足额解缴。

  五、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上海的分公司(不设分公司的为总公司)汇总每月已出具保单中代收的税款,并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电子报税系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报送有关车辆明细信息数据,报送的相关信息应与平台的相关信息一致。

  六、除国家规定可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外,其他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保险机构在核对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和平台相关信息一致后,可不代收车船税。

  七、当年购置的新车辆按规定用于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保险机构在留存纳税人提供的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可暂不代收车船税。

  八、对本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保险机构在审核车主提供的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载有“农业户口”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可不代收车船税。

  九、对非本市号牌车辆,按规定可不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不需提供减免税证明的除外)附于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十、已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当年度又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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