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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3/5/7 16:03: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

  (二)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的字号相同的,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

  (五)与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近似,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行业表述含义相同的;

  (四)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

  (五)企业名称均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的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

  (六)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与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字号、主营行业相同的。

  第二十一条 设立企业,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

  有效期届满不办理企业登记的,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内申请调整投资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老投资人同意调整的相关书面文件。

  第三章 企业名称使用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预先核准或者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予以标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利用广告或者采取变换字体大小、颜色和变换灯箱亮度等方式将企业名称的某一部分突出使用,误导公众,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八条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本市企业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保护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意见后,决定对其名称是否给予全行业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或者相关权利人认为他人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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