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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3/5/7 16:03: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该企业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参照本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按照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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