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6个省(市)进行试点,其试点地区企业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的政策规定。至此,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打破了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传统模式,标志着我国出口货物无纸化退(免)税模式已初步形成。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规定,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在2011年11月 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免)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办法,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 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否则,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