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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

2013/5/7 16:33:4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务机关,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申请函》,申请资质初审。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税务机关,直接通过资质初审。

  (三)2012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8日,参评单位通过资质初审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名。现场填写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报名表,提交相关报送资料,领取报名回执,并与检测中心签订评测委托书。逾期报名、没有通过省税务机关资质初审或不能完整提供评测所需的报送材料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参评名录。

  (五)2012年1月12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开发参评软件。

  (六)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0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可在检验中心现场进行参评软件调试。

  (七)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3月9日,进入参评名录的参评单位按照检测中心的通知安排,以报名的先后顺序,提交参评软件,由后者实施评测。

  (八)参加首次评测未通过的参评单位,1周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九)2012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名录。

  (十)参评单位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评测工作的,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停止其评测。已取得合格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七、参评须知

  (一)请认真阅读以下文件,详细了解评测相关要求:

  1.《国家应用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网上纳税申报软件评测的通告》(由检测中心公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取)。

  (二)商品化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可采取国税局、地税局分版方式申请参评,但各版本均需涵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7号)中的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的所有税(费)种。

  八、评测结果

  评测合格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及开发服务商以及自行开发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的省以下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和《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公布名录。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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