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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年60号公告: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措施调整

2013/5/8 15:39:1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的规定,无疑将增值税先征后退作为审批类减免处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此外,税务机关计算设定的行业税负等预警值,只是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的参考指标,不能用作征税的依据和标准。而国税函[2009]432号则规定是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的参考指标值为标准,这种对纳税人退税申请进行事前管理监控的做法,很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不能及时退税的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60号公告,决定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的政策,使得我国在增值税管理上更加趋于规范,为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60号公告中关于税务机关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评估指标的相关规定,与此前下发的国税函[2009]432号文件基本一致,只是调整了管理环节的规定,即将前置评估管理调整为后续评估管理。同时,60号公告要求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在事后纳税评估环节,对于“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异常的企业,将会采取约谈、举证等方式进行核查,对其存在虚假行为造成的退税,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税和处罚。
    总体而言,60号公告对纳税人而言应该是一个利好,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是在税收管理的真正归位,也符合我国增值税的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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