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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年50号公告:增值税逾期未抵扣规定放宽

2013/5/21 17:54: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废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进项税抵扣问题,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
    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这里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但是,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客观原因造成,对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50号公告之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了180天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管是否存在客观原因,超过180天的期限,一般就不可抵扣了。可以说,50号公告使得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凭证抵扣“有救了”。
    纳税人按照50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了“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这种情形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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