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
有媒体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并未减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试点企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去考虑。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为何设置两档低税率
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试点行业税负不会增加。由于上述行业的成本构成不同,导致可抵扣项目不同,从而税率设计有高有低。
(一)有形动产租赁
1.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外购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外购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当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设备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300万元,租赁期4年。
A公司4年应缴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所有的成本都可以得到抵扣,而销项税额却是分4年实现,因此税法对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采取了17%的高线。
2.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自产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一台租赁给B公司,设备耗费的进项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