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人员在对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计算公式理解有误,从而导致企业少缴增值税。
该企业系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工业企业,2007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业务范围为:
收购菜籽与棉籽,加工销售植物油和免税的菜粕棉粕,同时购进成品植物油直接销售。2009年企业实现全部销售收入4297万元,其中,免税销售收入192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外购成品植物油进项税金为280万元,累计进项税金为510万元。由于无法划分用于免税的菜籽与棉籽进项税额,企业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的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4297=10.35(万元),从而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34万元。
税务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企业在运用“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时,将能够准确划分进项税的外购成品植物油品直接对外销售收入2600万元也纳入“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这实际上是对该计算公式的曲解。“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应该指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有关联的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收入,即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无关联的其他收入不应该计算在内。鉴于此,税务人员对企业进项税金转出额重新进行计算调整,调整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510-280)×192÷(4297-2600)=25.99(万元),并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15.64万元,还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
上述案例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计算公式分母部分进行了诠释,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还会碰到各种各样有关该计算公式的处理问题,如何利用上述计算公式,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笔者认为,还应该掌握以下3个关键点。
第一,准确筛选纳入计算范围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入原材料时,没有明确用途,即没有明确是用于应税、免税还是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且在使用时既用于应税,又用于免税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又无法划分混用的进项税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计算公式要求,应该将当月移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