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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房产 婚后"加名"的税收政策解析

2013/5/16 10:00:0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条政策的出台,引发了人们对夫妻婚前婚后房屋产权确认的高度关注,为保障婚后财产共有,许多人开始对婚前婚后的产权进行“加名”变更。夫妻婚前婚后离婚房产加名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在此对这些税收政策进行简要分析。
    一、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一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非另有书面合同约定,否则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而无论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此种情况的加名不涉及任何税收问题;二是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名,适用该文件的规定,免征契税。夫妻双方婚前都有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各自名下,婚后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三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种情况下的加名,也免征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房屋、土地变更夫妻共同所有才适用财税[2011]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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