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营业外收入 200.
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以下属于按会计准则正确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转增资本的,若违反规定转增注册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会计账务处理: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8]5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贵部上证上函[2008]109号函收悉,经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