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大幅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消息随着各路媒体的“爆炒”,利好的氛围已在正受困各种经济阴霾笼罩下的中小企业间散开,愁眉不展的企业主们不禁惊呼“国家终于给咱减税了!”但记者却观察到,财政部公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明白白的写着: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难道,是中小企业误会了这番“好意”?还是,部分媒体误读了政策的本意?这次广为关注的“减负”新政力度颇为诱人。 增值税上,将其起征点的幅度调整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的标准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上,将其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调整为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之前的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但是,值得广大纳税人注意的是,大多数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都是有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大家在关注优惠政策本身的时候也不能忘记其限制条件。例如,本次“减负”政策条款中就明明白白写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什么?是一些媒体所指的微型、小型企业吗?记者致电一位税务官员,他给出了具体的答案。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条都明确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提醒企业注意,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不会包括各类公司制企业。 此外,上述税务官员还提醒道,文件明确写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也就是说,各地的执行口径未必一样,所以不同地区的纳税人还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一个税收政策的出台自然包含了政府的一定意图,在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困境的的当下,确实需要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和倾斜以利于其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