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了税收优惠,很多企业由此尝到了甜头。也有企业提出疑问,例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长安物业服务公司吸纳了10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税收优惠尚未享受完毕,2011年又陆续招收了15名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员工,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有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长安公司原招录10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可享有12万元税收优惠,若其新招录的15名员工符合条件,则其3年还可享有18万元税收优惠。
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就业失业登记证》为确定企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定凭证,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包括:
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