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实行了“即时核准登记”制度,即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当场予以登记。对予以注册登记的,北京工商要求最多5个工作日内发照。这一时效比《个体工商户条例》中的要求快了5天时间。
新闻延伸 配套通知重视个体工商户意愿 今天起,作为《个体工商户条例》配套文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实施,工商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工商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 个体户“升级”保留原字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对条例中的相关细则进行明确。如《办法》第四十条细化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办法》与原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如何衔接?对于这一问题,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配套的总局规章主要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新的《办法》实施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将同时废止,《办法》附则对此进行了规定。 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分别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其内容与新《条例》并不抵触,继续予以保留。《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和年度验照适应这两个继续有效的规章。 不实行集中换照 关于启用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要求:按照实用性、规范性、统一性、严肃性的原则,在不增加原有成本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印刷防伪技术标准。从今天起,工商部门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将一律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此次“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