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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1年50号公告:增值税逾期未抵扣规定放宽

2013/5/21 17:54: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符合50号公告要求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除了发生真实交易外,最重要的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非主观原因造成逾期,时间只限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都适用该公告。同时,对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申请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扣税凭证一旦认证或比对通过,就要按照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的要求在规定限期办理有关认证事宜,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如果不能及时申报抵扣进项,依然会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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