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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3/5/22 16:20: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得税。
    国税函[2008]112号文补充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3、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的政策
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8]23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六、注意事项
1、两类投资主体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类是居民企业;另一类是部分非居民企业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范围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
(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短期股票投资收益)。
3、股权转让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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