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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13/5/22 16:20: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有关文件对此有如下规定。
一、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权益性投资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
1、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以下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
  2、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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