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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现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解析

2013/5/22 18:05:4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三、货物劳务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1.一般性税收规定
    从货物劳务税各税种看,几乎每个税种都对捐赠是否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列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外,其他捐赠均属应税范围。
    2.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
    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财产行为税关于捐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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