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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013/5/22 18:06: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工资、薪金费用,同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工资、薪金费用分别计入当期损益、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以及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新个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之一为个人应有所得,个人没有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规定,所得期间为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据此,除特定行业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期间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定;一个月内取得几次工资,应将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此规定与会计上是不同的。
    比如,A公司采用下发工资制,2011年8月的工资在2011年9月发放。在会计处理上,A公司应在2011年8月确认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员工则在2011年9月取得所得,A公司应在2011年9月扣缴税款,并在2011年10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B公司采用月末发放工资,2011年8月的工资在2011年8月31日发放。在会计处理上,B公司在2011年8月确认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员工在2011年8月取得所得,B公司应在2011年8月扣缴税款,在2011年9月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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