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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2013/5/22 18:06:3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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