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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47号公告:一般纳税人一并销售固定资产税率提高

2013/5/26 9:39:0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是将动产和不动产“一并销售”,所以,按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其固定资产销售额200万元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万元。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7%)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固定资产,由3%减按2%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即按适用税率)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如果一般纳税人在转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将固定资产一并销售转让,如仍按5%缴纳营业税的话,将会造成税收减少流失。
    仍按上例,如该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机器设备原值为500万元,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转让时,尽管其销售额为200万元,但按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应依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29.06万元(200/(1+17%)×17%)。但如按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该部分资产销售只缴纳营业税10万元。
    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重新就这一政策进行了调整,公告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明确如下: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一并销售”的固定资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29.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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