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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问题解读

2013/5/26 9:42:2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报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0月份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6000-3500)×12×10%-750]/12=4366.67+187.5=4554.17元
    2012年1月预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1-8月应纳税款=[(40000-2000×8)/8×12×30%-4250]/12×8=4366.67元
    9-12月应纳税款=[(6000-3500)×12×10%-750]/12×4=750元
    2012年1月份应纳税款=4366.67+750-4554.17(已缴)=562.5元
    2012年汇缴申报时应纳税款:
    1-8月应纳税款=[(40000+10000-2000×8)/8×12×35%-6750]/12×8=7400元
    9-12月应纳税款=[(6000×4+5000-3500×4)/4×12×20%-3750]/12×4=1750元
    2012年汇缴应补缴税款:7400+1750-5116.67(已缴)=4033.33元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2010年汇缴调整数据需区分1-8月与9-12月调整金额,因为两个阶段的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均不一致。
    四、税收筹划
    由于2011年9月1日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初始年度,也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留下了一定空间。
    (一)工资薪金所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以支付所得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如果纳税人将9月份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季度奖金延至9月份以后发放,则可享受费用标准3500元及较低新税率的优惠。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则纳税人可将生产经营所得延至2011年9月1日以后,可能采取的做法是1-8月加大成本、费用摊销支出,尽可能减少确认收入(如延迟发货、分期发出商品等)以达到减少1-8月生产经营所得增加9-12月生产经营所得的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阶段企业财务核算的审核,对于纳税人合理的税收筹划应予以鼓励支持,对于不符合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的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涉及偷税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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