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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总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问题

2013/5/22 17:48: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近日,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了新旧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实施政策衔接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明确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均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新税法主要变化
    (一)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提高:新法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将使纳税人数量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各档税率下的减除费用都明显增加,减轻了纳税人税负。
    (二)税率结构修改:工薪所得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税率,改为适用10%税率为主,取消了40%税率,改为适用45%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其中最低档5%税率由原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提高到15000元以下,最高档35%税率由原来5万元以上提高到10万元以上。税率结构调整使高收入者的税负有所提高,而中低收入者税负将明显减轻。
    (三)修改纳税期限。新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保持一致,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体现“便民”原则。
    三、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按46号公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间在9月1日以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可按新费用标准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不论所属期是9月以前的哪个月,与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职工工薪资金原则不一致,后者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前者与收付实现制原则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自2011年9月1日前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旧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其计算方法是: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举例说明如下:
    A个人独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8月会计利润为40000元,9-12月每月会计利润为6000元,全年会计利润为64000元,假设汇缴申报时调整15000元,其中归属于1-8月为10000元,9-12月为5000元,则企业预缴申报、汇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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