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由工商机关核发的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其原件和复制件均留存在企业注册档案中。如果这些证照是由档案管理机构所属的工商机关核发的,其应该是真实的;如果是由当事人直接提交的,其真实与否就存在不确定性。为规避风险,笔者建议在这类证照复制件上加盖“复制件,不作经营凭证”的印记。 由其他部门核发的如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仅有复制件留存在企业注册档案中。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具有不确定性。为规避风险,笔者建议在这类证照复制件上加盖“非原件复制,仅供参考”的印记。 □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 严 静 范良江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