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 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应当到工商部门参加年度验照。 7.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8.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9.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遗失的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胶片和执照样品提供单位及联系方式 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联系人:徐爱勤0791-88111370,88111378(传真) 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龚万平020-32281788,32281618(传真) 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张连龙022-28589106,28589625(传真)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