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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标准

2013/5/27 17:46:5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 每年一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应当到工商部门参加年度验照。

7.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8.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9.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更换。遗失的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制胶片和执照样品提供单位及联系方式

江西昌和特种票证有限公司联系人:徐爱勤0791-88111370,88111378(传真)

广东金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人:龚万平020-32281788,32281618(传真)

天津中天证照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张连龙022-28589106,2858962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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