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自9月26日起施行。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这位负责人指出,司法解释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不能清偿应具备要件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 五种情形无清偿能力 这位负责人指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未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的情况。 他表示,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影响了该项标准的适用效果,司法解释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