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浦东新区允许国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
企业的股东之后,深圳也开始实行国内个人成为
外资企业的股东。
深圳促进经济发展的
28条意见第七、二十四条提到,以往不允许国内以个人身份与外商合资,如今放宽了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企业。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
工商户升级转型,鼓励私营
企业、个体
工商户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
企业改组、改制。
利用
外资多样化经营和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发展;放宽外商投资
企业主体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境外自然人或
企业投资设立合资、合作高新技术
企业;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股东为中国公民的境内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