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定期联络互通制度,打造长三角地区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流程
苏浙沪三省市工商局指定专人为外资登记联络员,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负责有关工作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定期召开会议推进长三角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进程。
附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
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下列分公司,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型或行业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迁移,应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复印件;
3.迁入地工商部门同意迁入的意见;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5.税务和海关完税证明或同意迁移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要求迁移的申请报告。
(二)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迁入地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一);
3.迁出地工商部门的迁移证明;
4.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5.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6.住所使用证明;
7.按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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