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商务部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发布、2005年1月1日施行)
1、申请书;
3、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拍卖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6、拟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9、公司拍卖业务规则;
10、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11、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
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年检合格;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商务部。
2、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4、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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