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个人有以下法定免税项目:
外交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具体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协议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外籍个人取得的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世界银行、联合国支付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17号规定,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报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