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外商投资公司基能耐情状况登记表(可到外汇局领取或外汇局网站下载,加盖公章);
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经贸部门准许公司设立的答复文件;
4、外经贸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公司准许证书;
5、经准许发生效力的合资合作合约、章则(外商独资公司仅需供给章则);
6、团体机构代码证正本;
备注:
(1)第2-6项需供给原件和拷贝件;
(2)外商投资公司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外汇局处理外汇登记程序。
处理流程:
由提出请求人向国度外汇管理局提出请求。
处理根据:
1、(汇资函字【1996】第一87号);
2、《关于增强外商投资公司审查批示、登记、外汇及征税收入管理相关问题的通告》(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汇发【2003】30号)。
外资公司外汇登记处理完结后,可开设外汇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