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因先行回收投资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查批示材料 异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公司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出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的审查批示需供给的审查核定材料 1、异国投资者(或拜托其它单位或私人提交处理)的文字表达提出请求; 2、原公司的《外商投资公司外汇登记证》; 3、原公司近来一期验资报告陈述(凡公司验资报告陈述为2002年五月一号往后出具,须供给外方拿出钱财事情状况询证函回函,凡审计报告陈述为2002年份及往后年份的,需供给公司外汇收入支出:事情状况表)和有关年份的财务审计报告陈述; 4、原公司外经贸部门的准许文件; 5、原公司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出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情的项目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协议; 6、牵涉到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须审查核定财政部门的答复等关于先行回收投资的操作规程所要求的材料; 7、牵涉到清算的,另须审查核定公司注销税收工作登记证实; 8、牵涉到股权出让的,另须审查核定转股协议、公司股随机应变更的外经贸部门准许证书、与转股后收入方应得收益相关的完税凭据等材料; 9、拟再投资公司的外经贸部门答复、准许证书、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证实)、合约或章则等材料; 备注:第3-9项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拷贝件,拷贝件留底。 处理流程: 由提出请求人向国度外汇管理局提出请求。 处理时间界线: 自接受并审理提出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办公日内。 处理根据: 1、《异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暂行规定》(对外商业活动经济合作部、国度税收工作总局、国度工商店政管理总局、国度外汇管理局【2003】第3号令); 2、《国度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备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办公相关问题的通告》(汇发【2003】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