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和省局的批复意见,对非居民企业性质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等方面认真核实,防范税源流失。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对企业有关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实行全面审核,确保免税重组的真实性。
税务处理及评论
香港晋明集团的跨境重组案例属于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跨境重组的情形,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也就是香港晋明集团在内地投资的企业的直接持股人由香港晋明集团变为恒盛公司。
根据59号文的规定,香港晋明集团的重组交易中,享受了特殊性重组的待遇,其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恒盛公司是香港晋明集团100%控股的。
2.香港晋明集团转让的其内地每家子公司的股权至少在75%以上。
3.香港晋明集团取得恒盛公司的股权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能够向税务机关说清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
另外,媒体所报道的称晋明集团享受了免税重组的待遇,实质上并不是晋明集团享受了税收优惠,只是推迟了税款的缴纳时间,如果以后其将恒盛公司的股权转让时,此时的税款将一并补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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