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上市规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 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数据。下文提及的数据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 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不设溢利要求:
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指定期间」)。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新申请人须:
1.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 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5.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 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及
3.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新申请人须:
1. 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 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上市程序:
以下流程图概括列出上市程序,并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 阁下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它专业顾问的意见,或向我们索取更多有关上市过程的资料。
首次上市成本:
以下为首次上市成本的分类简介,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并非彻底全面。有关成本可视乎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 阁下如想了解更多资料,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它专业顾问的意见。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1. 专业费用
保荐人费用
公司法律顾问费用
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
申报会计师费用
物业估值费用
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2. 印刷方面的成本
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
翻译费
3. 市场推广支出
4. 其它
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
收款银行费用
包销商佣金 (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
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寡会受市场因素影响。
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有关费用的详情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
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 (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 (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详情请参阅 《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