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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有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11/8/28 17:11:3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困难,形势日趋严峻,融资难的问题尤为突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契机。中国社科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研究所公司金融研究室主任董裕平博士做客《首席观点》,他认为,在我国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过程中,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成功经验,形成属于自己的一套成功的信用担保业发展模式。

  银行融资交易中的信用担保机制
  记者: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也遇到和面临着许多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制约中小企业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融资难。有人认为融资难的关键是贷款担保,而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董裕平:从国际上看,各国中小企业直接在市场发行证券融资的比例很小,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银行信贷,我国的情况更是如此。然而,对于银行而言,往往缺乏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为弱质的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意愿。从银行信贷技术来看,银行融资包括交易型融资和关系型融资。交易型融资主要是在对企业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的贷款。关系型融资主要是基于银企关系所产生的“软”信息的贷款,是对交易型贷款的补充。由于关系型贷款不拘泥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品,因而适合于中小企业。较为遗憾的是,大银行一般都缺乏与小企业建立长期关系的激励动机,要求小企业也需要和大企业一样符合交易型贷款的条件,加上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银行贷款行为的严格规范化,未能考虑小企业的差异性,事实上造成对小企业的金融排斥。这个问题在我国大银行垄断信贷市场的结构模式下,表现尤为突出。因此,如果能够借助第三方的担保对小企业实现信用增级,使其能够符合银行的信贷条件,就成为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三方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小企业顺利进行融资,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交易型贷款模式下,小企业的财务实力差,信息不够规范透明,而且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充足合格抵押品。第三方担保有利于补充满足交易型贷款所需要的条件;有一些小企业从未与银行正式打过交道,无法获得银行信任,不能获得关系型贷款。第三方担保有利于促成银行与小企业之间建立关系,也为后续的关系型贷款打下基础;从专业分工的角度看,银行由于自身原因而忽视小企业客户的开发,不愿意支付相关的信息与管理成本以及承担小企业违约的高风险。第三方担保实质上可以成为大中型银行机构延伸业务的重要辅助机制,符合专业化分工的效率。
  在我国以大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下,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可以预见,我国的银行融资模式不仅会继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且随着中小银行发展趋向大型化,小企业的融资缺口还会进一步拉大。因此,在这种格局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应有助于大力缓解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促进小企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
  国外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经验
  记者:一些发达国家在信用担保业方面的发展日趋成熟,它们的发展经验有哪些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董裕平:由于国情不同,各国担保业在发展模式上存在差异,但一些共同的原则更具有格外关注的价值。从美国、日本、德国和韩国的情况来看,有以下方面的基本经验:
  其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机构一般是依法设立,担保业务均有法可依。例如,日、韩等国采用单行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形式;美、加等国则在中小企业法中直接加以体现。
  其二,小企业信用担保基本可归属于政策性金融范畴。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有的是主要推动者;有的是风险保障者,提供资金补偿与政策扶持。
  其三,各国或地区的担保计划都明确规定了担保对象的规模、性质和担保支持的重点,也是推动产业政策和培植小企业新增长点的重要机制。
  其四,业务运作上普遍建立了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如:银保共担风险机制(担保比例通常在70%~90%)、比较严格地界定担保业务的相关指标(放大倍数、期限、限额、较低的费率)、代偿风险最终基本上实行政策性补偿。
  其五,以信用担保为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性服务。担保机构除了进行担保和融资咨询,监控贷款项目运行情况外,还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信息咨询、信用评级、业务指导等多方面服务,全面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状况
  记者:自1992年以来,在市场需求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信用担保业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董裕平:随着最近几年我国信用担保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担保产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由原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审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59家,全国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为3729家。另据工商部门的统计,全国约有1万家与担保业相关的机构。在3729家担保机构中,政府完全出资的、政府参与出资的合计1385家,占37.1%;民间出资1761家,占62.9%。担保资本金1774.1亿元,其中政府出资425.0亿元,占23.96%;累计担保额1.35万亿元,2007年当年担保额5049亿元。
  概括地讲,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特点是:总体上是“一体两翼四层”的格局。政策性为主体,商业性与互助性担保为两翼,具有补偿性,中央、省、市、县四层。资金多元化,运作市场化;担保队伍迅速扩大,规模日益扩展,增长速度较快;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初步建立了组织、制度与技术的风险控制体系,有些开始取得较好效益;担保机构的业务多样化,担保品种增加,结构调整明显;担保机构的投资收益有大幅提高;再担保业务开始起步发展。
  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董裕平:众所周知,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近些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相当的便利,但其发展也确实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是外部运营环境方面的问题。信用担保的专业法规建设滞后。如《担保法》规范了担保行为,但对专业担保机构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无明确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地、市、县级担保机构的准入也无明确的法律可依;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与多头管理并存的问题;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商业性担保机构一般要承担100%代偿;对风险补偿的考核缺乏标准,补偿政策难以有效落实;银行等各种相关信息的共享比较难。
  其次是担保机构自身的问题。一些地区的担保机构发展过快、过滥。2004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仅为1000多家,短短几年翻了近4倍;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偏小、实力偏弱。平均注册资本金规模仅为2000万~3000万元。2008年底,全国3700多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规模以上的仅有59家,且多属于地方财政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而且一些机构的注册资本属于划拨资产,并非实际到位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营业务还存在较多的行政干预;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相对银行机构而言,担保业务人员也缺乏金融、行业、财务、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整体素质不很高,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还有待加强;有些担保机构操作不规范,超出自身能力违规大额担保,有的甚至与企业合谋骗贷;有些担保机构存在注册资金不实和转移资本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长期投资过多,对高风险投资管理能力跟不上。
  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可行发展模式
  记者: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来看,目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获得贷款的比例总体上还很小,但实际需求量却非常大。信用担保业总体上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怎样才能针对问题,探寻出一条可行的发展路径?
  董裕平:在我国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过程中,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信用担保体系中的成功经验,形成属于自己的一套成功的信用担保业发展模式。
  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大致有四种类型:(1)商业性担保。由企业和个人出资组建、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市场化运作。这类担保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较完善,在风险防范上相对严格,但风险补偿机制不足,银行认可程度偏低,单纯的信用担保业务难开展,放大倍数低,往往要承担100%的代偿风险,因而其对小企业提出的反担保要求较高。(2)互助性担保。由多家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主要为出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有两种常见的情形:一是企业成为业务会员,但不成为股东;二是加入的会员都成为担保公司的股东。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不足,而且相对封闭,服务于特定的社区和产业,难以扩大服务范围。(3)政策性担保。一般是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控股、参股,但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虽能获得银行的高度认可,但是政府往往干预过多,效率不足,而且担保风险很容易转变为政府风险,增加财政负担。(4)混合型担保。一般由政府、大的民营企业、小企业以及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以商业营利为目的。这种模式在运营方式上融合了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三种担保模式,一般遵循“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互助合作补充、商业化公司运营”的原则。能够发挥不同模式的互补优势,但也很难避免不同模式的局限性,甚至会出现一定的冲突。
  对于商业性担保而言,关键是需要发掘其存在的可持续性。从我们对粤、浙两省情况调研所做的模拟实验结果来看,商业性信用担保业务风险较高,但仍然具有盈利机会,关键条件在于担保机构控制代偿率,并辅之以较适当的放大倍数与费率的组合。实验发现,代偿率参数对担保公司的盈利水平具有最强的冲击力,正如业内人士所言,“担保是三年不赔,一赔到底”。当代偿率达到均值5%、标准差2.5%,即使3%费率和20倍放大,若最终损失率达40%,压力测试表明其VAR值(在险价值)仍然是负数。实际上,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平均违约率可能超过5%。因此,担保公司必须发挥其在地域性的优势,比银行更容易低成本获取“软”信息,或比银行采取更灵活的风险管理措施,才可能使担保贷款的违约代偿率及损失率低于银行自身发放小企业信贷的平均违约率。我们研究发现,这实际上成为支撑担保公司商业价值的重要基础。
  我认为,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应该坚持商业化运作为主导和政策性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制环境,明确加强行业监管,大力发展地方性独立法人的担保公司,鼓励担保公司充实资本实力,规范运作,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同时优化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并加快国家与省级的再担保制度建设。
  完善担保体系的具体建设措施包括:
  在国家与省级层面,应进一步完善法规环境,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可以考虑借鉴德国担保银行体制,在增加银监会系统力量的条件下,把担保公司也纳入其专业监管范围,银监会系统作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共同监管者,有利于改变目前担保公司被迫承担100%代偿责任的情形,形成更为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另外,尽管当前担保公司不是银监会发牌,但可以明确银监会有按照专业监管与风险评估要求建议摘牌的职权。应加快建立再担保机制。国家与省级财政应出一部分资金来推动再担保制度的建设,而且,通过再担保可以强化对担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与风险监管,这方面也可借鉴日本双层模式中的保险公库制度。
  在市县层面,应根据需要设立不同形式的担保公司,具体运作信用担保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需要掌握专有的企业“软”信息,而担保公司必须紧密结合地方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特色,才能以最低成本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替代地方中小银行机构的角色,促成关系型信贷交易的实现;由于担保公司为所在地方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有利于增加地方就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鉴于其高风险性,市县政府也应该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与风险补偿或激励。
  在担保公司层面,应重点加强风险管理。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内部运行机制,包括风险的防范、评估、控制、转移与补偿,这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还要处理好跨区域扩张业务的问题。如其他企业一样,一家担保公司在某个地方探索出来的成功管理模式与所累积的品牌价值,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复制到另一地方。但是,由于为小企业融资提供的担保服务类似于在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企业之间建立起关系型贷款,这需要担保公司能够低成本地获得对小企业的专有“软”信息。做到这一点,就要类似于小银行,因而担保公司必须扎根本地,这与总-分公司架构的跨区域企业不同,担保公司跨区域扩张时,采取集团控股或参股下的地方独立法人(子公司)模式可能更为合适。
  董裕平 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金融研究所公司金融研究室主任。兼任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经济与社会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公司金融、金融机构与市场、中国经济与金融发展。在《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财经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和译著多部。主持完成多项省部级重点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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