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新公司,或者做公司名称变更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一些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过程。
注意区别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如: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的企业名称。如:北京XXX商贸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企业名称不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上海胁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为行政区
划、胁田为字号、国际贸易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可以是一个汉字,必须是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工商局有权纠正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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