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还是长期经营,均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接受营业地税务机关管理。
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劳务如何开具发票 (一)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二)临时到外省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应该说,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体现了这样一条原则,就是纳税人无论是从事临时经营还是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均应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根据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要求,自行开具或代开经营地税务机关发售或管理的发票。 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具体而言,符合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 本例中,虽然丙公司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但其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应接受应税劳务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并根据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规定,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因此,本例中,丙公司进行甲公司花园小区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应向劳务发生地即花园小区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使用劳务发生地的发票,因此只有使用劳务发生地的发票才能算合法有效凭证。丙公司开具的其机构所在地的建筑安装发票,属于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要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