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91号)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建筑安装发票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从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要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因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非项目所在地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不允许计入所属扣除项目。
建筑业营业税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的特别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这里,关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问题,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可以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即,虽然纳税人自应申报纳税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没有申报纳税的,但如果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前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出于保证税款不流失考虑,也可以补征税款,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前扣除,否则即使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了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得对此建筑成本进行税前扣除。这里的税前扣除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海天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51001929,400-6688-963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81号兰村大厦25楼EF座 本站关键词: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公司 代理记账 上海公司注册 如何注册公司 |